一、总 则
第一条、中国高教学会书法教育研究会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领导下、由中国高等书法教育、科研机构和书法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学术团体,隶属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第二条、本会宗旨是团结广大高等书法教育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教育的“三个面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开展与高等书法教育有关的活动,加强高校、科研机构和教育部门的联络、交流与协作,为促进我国高等书法教育的进步,弘扬中华传统文艺事业而奋斗。
第三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会 员
第四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凡是中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的专门书法教育科研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理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参与本会筹备工作的机构,为本会第一批团体会员。
第六条、凡在中国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从事高等书法教育与科研工作、发表和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书法作品、理论文章与著作,或从事与高等书法教育有关的编辑、出版和组织工作并具有一定成绩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理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参与本会筹备工作的人员,为本会第一批个人会员。
第七条、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形式的书法教育、科研机构和个人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按期缴纳会费。会员在本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活动及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本会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受到法律制裁而丧失公民权者,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本会可以停止或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组 织
第十条、本会的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团体会员单位学科点负责人原则上为当然理事,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个人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理事会推选理事长单位一个、副理事长单位若干。理事长单位负责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组织联络工作和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本届会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各项活动计划;副理事长作必要的协助工作。
第十二条、理事会推选名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主席团。
第十三条、本会聘请名誉会长一至二人、学术顾问若干人,由理事会聘请。
四、其 他
第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政府拨款、社会赞助、会员会费、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本会终止活动需要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对书法教育和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者授予相应的名誉职位。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本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后实行。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